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剑化犁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罗姗姗律师作为XX二审诉讼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本案事实围绕争议焦点,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上诉人提出补充鉴定的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桂林市XX司法鉴定中心在鉴定过程、鉴定手段等方面程序合法,具有客观性和权威性,其作出的鉴定意见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上诉人认为司法鉴定中心依据高校教材《外科学》一书进行鉴定是错误的显然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鉴定人员出庭也说明了教科书更具有权威性,而上诉人所说的《临床路径》只是其他部门或个人的意见,不具有权威指导性。
2、司法鉴定机构没有对上诉人存在的诊疗过错责任(过错参与度)进行认定是因为上诉人没有申请鉴定该事项,是自己放弃了权利,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再有如果上诉人对一审的鉴定报告有异议,完全可以在一审程序中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其未提出即视为放弃权利,上诉人不能通过二审程序来弥补一审程序中放弃的权利。
3、上诉人以医院为公立医院,长期负债运行,赔偿过高会加重医院运转等理由来申请补充鉴定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赔偿责任的比例公平合理。
1、上诉人认为司法鉴定中心没有对医院存在的诊疗过错责任(过错参与度)进行认定使得一审法院过错责任认定不清,判决有失公正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上文已经对过错参与度进行说明则不再赘述。司法鉴定的鉴定意见是从医学角度对医院方责任进行认定,而民事责任认定的立足点是从法律角度,结合案件情况,综合双方诉讼地位、证据、法庭质证等多方面因素,最终确定赔偿责任比例,这也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体现。司法鉴定结论仅是案件的证据之一,不是定案的唯一依据。
2、死者因骨折入院却最终丧命,骨折是常见疾病,也是较轻的损害,正常手术不可能死亡。上诉人却说病人病情不典型,漏诊误诊难免,这种说辞是极不负责任的。死者因肺栓塞死亡的,而XX司法鉴定报告明确指出上诉人XX县人民医院在诊疗死者过程中未尽到积极预防“深静脉血栓”形成的高度注意义务,术前准备不充分、不积极完善检查和治疗,病情告知不详等过错,正是上诉人漏诊误诊才最终导致了死者死亡。一审判决在参照司法鉴定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对各方当事人进行权利义务的平衡保护,最终判令上诉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是公平合理的,即使在鉴定意见的基础上适当加重了医院的责任承担比例,也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
3、死者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发生纠纷后没有运用法律手段正确维权,而是选择以毁坏他人财物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其是引发该起事故的主要因素,死者因自身原因对自己的行为承担30%的责任也是合理的。而被告XX的追赶行为与死者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正是介入医院的重大过失行为才导致死者死亡,其从根本上中断了被告XX的行为与死者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前因行为具有一定关联性,判决承担10%的责任也是公平合理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人:罗姗姗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