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姗姗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仲裁胜诉后,公司再次起诉劳动者胜诉的一审代理词。
来源:罗姗姗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24
浏览量:956

劳动案件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原告阳朔XX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贾X劳动纠纷一案,广西剑化犁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以后,指派罗姗姗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本代理人通过开庭审理,现就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4822日至2017821日,职务为项目经理,双方约定被告年薪30万元(税前),每月平均工资2万元(税前),年底双薪,每季度发放一次奖金,被告提供的中国光大银行对私客户对账单及阳朔县劳动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劳动仲裁申请书均可确认以上事实。

二、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共计155196.08元

被告提交的 “中国光大银行对私客户对账单”充分显示出被告每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况,且原告在劳动仲裁审理时也承认了从20159月开始原告一直拖欠被告工资长达1年之久。《通用审批审批》也确认了欠薪的事实:20158月至201612月欠付工资为139055.08元,20171月至3月欠付工资为48141元,合计155196.08元。加上原告也当庭认可了欠薪的事实与数额,所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所以,原告应立即向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

三、原告应该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4518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之规定,因为原告未足额及时支付被告工资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从2014822日入职至2017331日离职,共工作27个月,因此以2017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的职工月平均工资5020元为依据,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为5020元×3倍×3个月=45180

综上所述,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纠正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此致

阳朔县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罗姗姗

2018年9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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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罗姗姗
  • 执业律所:
    广西翔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3*********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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