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姗姗律师亲办案例
诉讼离婚成功案例
来源:罗姗姗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02
浏览量:506


本案当事人在外地工作,因感情不合要求离婚,双方有2个儿子,男方要求获得抚养权,已经过2次诉讼离婚,法院均未判离,第一次诉讼未判离是因为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足够,第二次诉讼因女方曾患有精神病,法院在顾忌女方的情况下再次未判离婚。男方态度坚决,在第三次诉讼离婚后,终于双方调解离婚。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积极与女方沟通了解她的诉求,再与法官沟通,表达当事人的诉求,多次斡旋调解后,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办案心得:

法院作为法律的执行者,要维护好人民的利益,就要更深层次的了解感情与婚姻的关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其合理性与进步性无可否认,但在认定方面有着不可克服的局限。以"婚姻关系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理由,在尊重婚姻当事人意志的同时,也强调了婚姻的义务与责任,使社会利益要求与法律要求相一致,符合我国国情,也符合当代世界婚姻立法的潮流和趋势。

如果要诉讼离婚,切勿操之过急,摆正心态,和平的结束能让双方都能满意。

代理提纲

一、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本案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但原告为生意人,经常需要到外地工作,双方的感情基础不牢固,加之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原告在婚后才发现被告有情绪问题,经常莫名其妙发脾气,加上被告在婚后不履行家庭义务,家里的所有开支包括放贷、儿子的教育费、医疗费均为原告负担。且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的性格不和,无法沟通。原被告已经分居三年,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如果强行维持,双方都不幸福。而且此次是原告第三次诉讼离婚,态度坚决,如果不妥善处理离婚诉讼,对于原告将造成严重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婚姻法》32条“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告已经符合离婚的条件。

《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二、关于小孩抚养问题。

原告经商,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性格刚毅,品性良好,两个儿子又在XX上学,长期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已经习惯了原告方的生活。如果判决小孩归原告,最能利于孩子成长,而离婚后原告也会积极配合被告行使探视权。反之被告婚后没有工作,无生活来源,加之性格有些怪异,情绪经常不稳定,自卑,又曾患有精神病,虽然病情已经稳定,但综合原告的情况,判其抚养小孩,对孩子的成长十分不利。

被告属于精神疾病稳定期,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不应该受“久治不愈”的情节限制

被告病情稳定出院,开庭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识,完全可以认定被告处于精神分裂症的稳定期,具备良好的行为能力,目前不应该认定为精神病人。加上被告婚前的工作就是XX,并没有丧事劳动能力,离婚后仍然可以继续从事XX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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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姗姗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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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罗姗姗
  • 执业律所:
    广西翔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3*********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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